尊敬的张文显教授、徐显明教授、马怀德教授,各位领导、前辈和同仁:
大家早上好。
感谢主办方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基金理事会不仅给我颁发了“法学诺贝尔奖”,还给一个发表获奖感言的机会。下面我想结合我的获奖作品,就青年人应当如何进行法学知识生产,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我这本小书《中国地权制度的反思与变革》,脱胎于我在2011年完成的博士论文。之所以研究这个问题,是因为自本世纪初以来,我国处于快速推进城市化的最高峰,征地拆迁领域的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法律规范中充满了规范冲突、规范模糊乃至规范空白。作为一个法科学生,我希望通过自己所学的知识来助力土地领域法律制度的健全。
就研究方法而言,受我的中国导师沈开举教授和荷兰导师Peter Ho教授的影响,我一开始将研究重点放在了通过制度变迁史的梳理,来分析和回答我国的土地产权和土地管理领域为何存在着“有意的制度模糊”和“空制度”两种现象。因此,我当时主要采用“社科法学”的思路,从法学外部视角试图开展“立法论”层面的研究工作。
2011年年底,我顺利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之后也获得了许多鼓励和肯定。但实际上我当时才28岁,并没有充足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来处理地权制度如此复杂的问题,所以对自己研究成果的理论成色和现实意义,我心里是发慌的。
2012年6月,到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宪法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后,在韩大元教授的指导下,我开始着手研究如何从法释义学的角度来研究和处理宪法土地制度条款以及土地法律制度领域的其他法律规范,并最终围绕现行宪法第10条的规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地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集体土地成员权的认定、耕地保护与土地用途管制、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等领域所存在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问题,提供了基于宪法解释学的初步法律解决方案。经过这种调整,这本书逐步具有了“社科法学和法释义学融合”的特点。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法学界围绕“社科法学”和“法释义学”进行了数轮交流乃至交锋,但从我这本书的研究情况历程来看,社科法学和法释义学应当且可以融合,因为没有法教义学指引的法社会学是盲目的,没有法社会学支撑的法教义学是空洞的。具体到我这本小书来说,如果没有前期细致的社会调查和制度变迁史梳理,我无法客观科学地把握宪法和其他下位法中土地法律规范的运行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但如果只进行社会调查和历史梳理,这本书所能够形成的结论最多也只是我个人意见和立场的表达,而不是科学的法学知识生产。
关于我国土地制度的法学研究和土地法知识生产,有研究者曾指出“在我国土地法制的演进中,法学并没有提供多少智识贡献,往往都是先有实践中自发的探索,政府主管部门再试点铺开,形成党的文件后,再在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的主导下启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这种情况,在一段时间内确实是存在的。不过,我认为,不能完全将这种社会现实出现的原因,归结为社会各界乃至决策者对于法学理论研究者的不重视。我们需要躬身反省,自身作为法学知识生产者,究竟能够为土地制度的进步做出何种独特的贡献。
从我这本书的研究情况以及后续社会各界的反应和评价来看,虽然经济学、社会学、土地管理学等社会科学,以及地理学、环境科学等自然科学,都可以为土地制度的发展做出杰出的贡献,但法学学科并不是其他学科的附庸。如果法律学者,能够坚守本学科尊重法律规范的基本立场、使用科学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表达方法,深入历史和现实进行细致研究,进而生产出真正有用的法学知识,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获得其他学科以及社会各界尊重和认可。
就像舒国滢教授在《法学的知识谱系》一书封底中提到的那样,法学必须立足于哲学、逻辑学、修辞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之上,但这只是一个必要条件。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学家,既要通晓法学外的各门学问,更要立足于自身的学科开展科学有效的法学知识生产。我认为,这既是青年一代法律学者应当高度注意的问题,也是青年法律学者的使命和责任。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第十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颁奖典礼以及会议研讨的具体情况可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官微正式报道: 第十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颁奖!